10月10日,國務院發(fā)布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新修訂案》),修訂后,原油、天然氣的資源稅從價計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,稅率上調為銷售額的5%-10%;煤炭資源稅仍維持從量計征,焦煤資源稅上調至每噸8元-20元,其他煤炭資源稅為每噸0.3-5元。
我們在今年的第三季度、第四季度的行業(yè)策略報告中提到,未來煤炭股的重大利空因素之一就是資源稅改革,尤其是從量計征向從價計征的轉變。在《新修訂案》中,已經明確在從量計征的基礎上增加從價計征方式,顯示出資源稅改革有加速推進的跡象。2010年6月,石油、天然氣資源稅在新疆實行從價計征,稅率暫定為5%,年底又將石油、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推廣至西部12省市,本周頒布的《新修訂案》將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。在《新修訂案》中,煤炭資源稅仍沿用原先的從量計征,但部分煤種稅率有所提高,煤炭資源稅之所以仍未實行從價計征,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煤炭和石油、天然氣在定價和產業(yè)鏈傳導過程中還是有很大的差異。
我國在資源稅改革中,一直都積極貫徹成熟一塊搞一塊,不搞“一刀切”。而衡量成熟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其中下游的承受能力。我國石油、天然氣的出廠價是限定的,因此對于中下游的影響是可控的;而我國煤炭市場盡管每年年初都會簽訂合同煤,但由于種種原因,合同兌現率越來越低,煤炭價格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,目前CPI仍維持高位,而中游焦炭,下游電力和鋼鐵仍不景氣,煤炭企業(yè)有較強的稅負轉移能力,一旦將部分稅負轉移給中下游,將會進一步加劇中下游企業(yè)的經營壓力,同時也再次會推高CPI,所以目前對于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征收的條件還不成熟。
我們認為隨著未來CPI逐步回落,在石油、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成功推廣之后,下一步極有可能將目標鎖定在煤炭,可能也會沿用石油、天然氣資源稅改革的模式,先在部分地區(qū)試點,然后再向全國范圍內推行,因此未來煤炭資源稅從價征收的可能性仍然很大。